機關團體原報經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因故未能於報經核准使用年度執行完畢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計畫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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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為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應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後,始可免納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原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如其支出項目及金額有須變更或未能於最後年度執行完竣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所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且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所舉例說明,某團體於105年度結算申報未達規定支出比率,經就當年度結餘款300萬元編列用於106年度之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在案,嗣後該機關團體如未能依原報經同意之使用計畫於106年度執行完竣,依前揭規定,其最遲應於107年3月31日前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後結餘款使用計畫支出期間最後使用年度不得超過10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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