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在A地卻在B地辦公,是否合法?

· 創嶼會計師事務所

公司登記的地址與實際營業的地點不同,雖然民法、公司法中並無相關處罰的規定,但有可能會因為違反營業稅法的規定而遭到處罰喔,讓創嶼帶你看看這些規定吧!

公司登記地的意義是什麼?

首先是民法與公司法中有關公司登記地的規定,民法第29條:「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法第3條:「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由這些規定可以知道,登記所在地是法律關係的中心,舉凡債務清償、訴訟的管轄及書狀送達都是以公司所在地為依據,都必須要向公司登記地A地進行。

民法與公司法中,只有提到所在地是公司法律關係發生的中心,公司營業行為的發生地則不一定要在公司所在地(經濟部92年10月20日商字第092024333640號函)。

因此,當公司在B地有工廠、或在B地有分店、或在B地有快閃店、或在B地百貨公司要設立專櫃時,在民法跟公司法的規定中,都是合法的,只是各個法律關係的發生地都還是會回到公司登記的A地。

總而言之,在民法與公司法的概念中,雖然可以將公司登記於A地、在B地營業,但A地仍然是公司法律關係發生的中心,如果公司完全棄A地於不顧,像是完全沒有員工在登記地上班或沒有人可以代收信件的情形,將有可能導致公司不知道被起訴或是收到裁罰單,雖然民法與公司法中並沒有罰則,但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辦公地址要向主管機關登記嗎?在未登記的地點辦公會被處罰嗎?

公司登記的地點,除了依照公司法規定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也是非常重要的喔!

依照營業稅法第28條的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因此,除了總機構要向主管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一樣要申請稅籍登記(口語也常稱營業登記),否則會有罰鍰喔!

什麼樣的工作內容是營業,而需要辦理登記呢?

依照財政部的函釋,「開始營業」應以有無開始銷售貨物或勞務為準。所以如果只是在B地「辦公」,沒有銷售行為,那就不用辦理稅籍登記。其他像是沒有銷售行為的工廠、工作室、辦事處等等,也是不用辦理稅籍登記的。

財政部84.8.16.台財稅第841642368號函
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所謂「開始營業」,應以有無開始銷售貨物或勞務為準。營利事業設立之工廠如僅從事產品之生產、製造,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免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3項
營業人之管理處、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類似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對外營業,應於開始營業前依本規則規定,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什麼樣的工作地點是「固定」營業場所呢?

固定是以經常性去判斷,如果公司有打算在這個地點長時間的對外營業,就屬於固定而需要辦理稅籍登記。

來討論看看以下的情形,當公司在B地有工廠、或在B地有分店、或在B地有快閃店、或是在百貨公司B地要設立專櫃時,是否為固定營業場所而需要辦理稅籍登記?

工廠跟分店都是稅籍登記規則中列舉的營業場所,所以公司如果在B地有對外營業的工廠、或在B地有分店,都是固定營業場所而需要辦理稅籍登記。

至於快閃店跟百貨公司專櫃,快閃店因為不是經常性的營業,性質上與臨時特賣會接近,先向公司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即可,毋庸辦理稅籍登記。至於百貨公司專櫃的部分,還是用經營的經常性去判斷,如果是短時間的設櫃,應該跟快閃店做相同的處理,但如果公司打算在百貨公司長時間設櫃,還是要辦理稅籍登記。

在未登記的地點辦公會被處罰嗎?

會的,依照營業稅法第45條的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如果公司在B地有對外營業而未登記就有被裁罰的可能。

除此之外,依照營業稅法第46條的規定:「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當公司營業地點產生變更或有暫停營業等情況時,也要盡快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如果公司未辦理登記就變更地點開始營業或讓原地點暫停營業的話,都會有受到處罰的風險喔!

總結

有關公司登記在A地卻在B地辦公的問題,從民法跟公司法的角度來看並沒有處罰的規定,但相關法律文書的收發還多請留意;至於營業稅法的部分,如果B地辦公的內容與營業行為無關則為合法,但如果公司在B地辦公的內容有涉及營業行為的話,請記得辦理稅籍登記,否則將可能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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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作者:李國任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