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在A地卻在B地辦公,是否合法?

· 創嶼會計師事務所

公司登記的地址與實際營業的地點不同,雖然民法、公司法中並無相關處罰的規定,但有可能會因為違反營業稅法的規定而遭到處罰喔,讓創嶼帶你看看這些規定吧!

公司登記地的意義是什麼?

首先是民法與公司法中有關公司登記地的規定,民法第29條:「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公司法第3條:「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由這些規定可以知道,登記所在地是法律關係的中心,舉凡債務清償、訴訟的管轄及書狀送達都是以公司所在地為依據,都必須要向公司登記地A地進行。

民法與公司法中,只有提到所在地是公司法律關係發生的中心,公司營業行為的發生地則不一定要在公司所在地(經濟部92年10月20日商字第092024333640號函)。

因此,當公司在B地有工廠、或在B地有分店、或在B地有快閃店、或在B地百貨公司要設立專櫃時,在民法跟公司法的規定中,都是合法的,只是各個法律關係的發生地都還是會回到公司登記的A地。

總而言之,在民法與公司法的概念中,雖然可以將公司登記於A地、在B地營業,但A地仍然是公司法律關係發生的中心,如果公司完全棄A地於不顧,像是完全沒有員工在登記地上班或沒有人可以代收信件的情形,將有可能導致公司不知道被起訴或是收到裁罰單,雖然民法與公司法中並沒有罰則,但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營業地址要向主管機關登記嗎?在未登記的地點銷售會被處罰嗎?

公司登記的地點,除了依照公司法規定外,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也是非常重要的喔!

依照營業稅法第28條的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因此,除了總機構要向主管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一樣要申請稅籍登記(口語也常稱營業登記),否則會有罰鍰喔!

什麼樣的工作內容是營業,而需要辦理登記呢?

依照財政部的函釋,「開始營業」應以有無開始銷售貨物或勞務為準。所以如果只是在B地「辦公」,沒有銷售行為,那就不用辦理稅籍登記。其他像是沒有銷售行為的工廠、工作室、辦事處等等,也是不用辦理稅籍登記的。

財政部84.8.16.台財稅第841642368號函
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所謂「開始營業」,應以有無開始銷售貨物或勞務為準。營利事業設立之工廠如僅從事產品之生產、製造,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免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3項
營業人之管理處、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類似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對外營業,應於開始營業前依本規則規定,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但像是臨時展售會,例如說甲公司稅籍登記在高雄市仁武區,於端午連假期間在高雄三民區之愛河河畔臨時設攤銷售與節慶活動有關商品,可以免辦營業登記,向國稅局報備即可。(詳高雄國稅局新聞稿財政部87/12/24台財稅第871979881號函

在未登記的地點銷售會被處罰嗎?

會的,依照營業稅法第45條的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如果公司在B地有對外營業而未登記就有被裁罰的可能。

除此之外,依照營業稅法第46條的規定:「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當公司營業地點產生變更或有暫停營業等情況時,也要盡快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如果公司未辦理登記就變更地點開始營業或讓原地點暫停營業的話,都會有受到處罰的風險喔!

總結

有關公司登記在A地卻在B地辦公的問題,從民法跟公司法的角度來看並沒有處罰的規定,但相關法律文書的收發還多請留意;至於營業稅法的部分,如果B地辦公的內容與營業行為無關則為合法,但如果公司在B地辦公的內容有涉及營業行為的話,請記得辦理稅籍登記,否則將可能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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