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配合做假帳會有刑責!?(二)

Accountant will face trial for cooking the book!?

· 創嶼會計師事務所

前面一篇文章有提到,商會法中的刑法規定於第71條及第72條。而第71條與第72條的區別在處理會計資料的方式,第71條是以傳統紙本的方式處理會計資料,這邊要為各位介紹的是第72條以電子的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的情形。

具體而言,第72條是針對「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的意思是說,只需要由傳統人工將會計資料登錄或登錄電子化會計資料處理系統後,系統即自動製作產生記帳憑證並過帳及製作報表,而無需傳統以人工方式製作傳票逐筆過帳及製作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9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判決)

因此,如果公司有建立電子式的會計系統,或有導入會計ERP的系統,就有可能是屬於第72條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違反商會法第72條相關規定都會被處罰。

商業會計法第72條條文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前條所列人員或以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1. 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2. 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3.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4.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商業會計法第72條之規定如上,以下將會逐一為各位介紹第72條各款的規定

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

如同前面所介紹,如果以紙本填製不實的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是商會法第71條第1款的違反;但現在常見利用電腦或POS機處理記帳、會計相關業務,如果將不實資料輸入電腦或POS機,電腦或POS機將自動產出不實的會計憑證或自動生成報表,屬於違反商會法第72條第1款的情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575號判決)。

 

除了以不實資料輸入電腦或POS機的情形外,另有兩種常見的情況。第一種是公司開假發票給他人或向他人取得不實的發票後,根據該發票的內容,輸入電腦,製成會計帳簿等相關資料,就屬於違反第72條第1款故意輸入不實資料(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7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判決)。

 

另一種常見違反的情形,則是商業負責人或會計人員侵占公司的財產,為了讓當下的帳簿金額與實際金額一致,故意登錄或輸入不實資料,也就是為了業務侵占而做假帳的行為,除了會違反商會法第72條第1款外,也會違反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3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2號判決)。

故意毀損、滅失、塗改貯存體之會計資料,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相較於第71條第2款是用碎紙機、燒毀或毀損等方式滅失會計憑證,當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時,只要在電腦中故意刪除會計資料,就會屬於第72條第2款的違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68號判決)。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登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本款常見的情形,是公司的會計人員在收取貨款或票據後,為了業務侵占等原因,故意遺漏而未確實作帳,導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更(一)字第75號)。

 

如果公司是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則商業負責人或主辦經辦會計人員違反本款時,更有可能同時構成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的犯罪,依照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的規定,將有可能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違反的後果很嚴重,請務必謹慎看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判決、107年度金訴字第33號)。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本款是概括的約定,如果利用第1款到第3款以外的不正當方法,使得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就屬於第4款的情形。

 

舉例而言,曾有會計師以「調整」為名,故意將各項不實金額輸入公司電子化之電腦會計處理資訊系統內,使各該不實數額彙總至各費用科目之分類帳中,據以列印出公司各該年度之損益表,而虛增公司各該年度營業成本,使公司該年度之「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俱生虛減之不實結果,幫助公司逃漏各該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8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855號);

 

或是有商業負責人指示公司不知情的會計人員,沖銷公司未實際收取之應收帳款,並以電腦製作不實之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判決)。

 

都是利用不正當方法,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而違反商會法第72條第4款規定之情形。

以上為各位整理常見的違反商會法而受到刑罰處罰的情形,再次提醒各位負責人、會計人員或記帳士、會計師,在處理會計業務時仍要小心留意,避免因為違反商會法而受到刑罰處罰。

共同作者:李國任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