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會被原公司發現嗎?會不會違反競業禁止或兼職禁止條款?

Will I Get Caught If I Have A Company?

· 創嶼會計師事務所

在上班期間,自己創業成為公司的負責人,會不會因此被公司發現呢?

原公司不會收到通知而發現

勞健保的投保,如果公司負責人的勞健保投保於原工作的投保單位,勞健保不一定要強制投保在您新設立的公司,所以在您的勞健保投保狀態沒有異動的情況下,勞健保局並不會主動通知任職公司

另一方面,雖然有成立公司,但主管機關經濟部並不會主動通知您任職的公司這件事情,不過公司可以透過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輸入姓名查詢是否擔任公司代表人、董監事或經理人,但因為只能以姓名進行查詢,公司的相關資料也只會出現代表人、董監事或經理人之「姓名」,以及公司「所在地」。

所以如果您的姓名屬於常見的姓名,或留在原公司的戶籍地址、聯絡地址與開公司的公司所在地不相同,公司並沒有其他資訊可以確認該公司是否為您所開設。

相對地,如果您的姓名較為罕見,或者公司所在地與您的戶籍、聯絡地址相同,就需要留意公司可以透過主動查詢的方式,發現您所開立的公司或於他公司擔任董監事、經理人的情形。

開設公司與競業禁止條款、兼職禁止條款

在確認公司不會主動收到通知後,下一個問題則是,「在職期間開公司或擔任他公司的董監事經理人,是否會違反兼職禁止及競業禁止條款?」

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契約時,有時候會含有禁止兼職條款或競業禁止條款,禁止兼職條款,是要禁止員工用上班時間兼職從事其他工作;競業禁止條款則是禁止員工在在職時或離職後的一定期間內,從事與原有工作相關或相競爭的工作,會損害就職公司的利益。

法院的見解,認為勞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契約,不僅只是公司支付薪水請勞工提供勞務這麼單純,因為勞動契約跟人格特質有高度關係,在勞務的提供與報酬的給付過程中,根據勞動契約及民法第148條誠實信用原則可以衍生出一系列之「忠誠義務」。

而勞工的忠誠義務就其性質可分為兩大範圍:一是雇主利益維護義務,也就是不作為義務;另一為保護義務,即作為義務。其中不作為義務包括:保密義務、競業禁止義務、兼職禁止義務、不傷害企業(雇主)之言論義務、禁止不當影響同事義務;作為義務則包括:報告義務、遵守勞動保護規範義務及工作障礙及危害通知義務。(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勞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

兼職禁止的義務

其實《勞動基準法》中沒有勞工不能兼職的規定,那要如何判斷兼業禁止的範圍到哪裡?或者勞動契約當中的禁止兼職條款是否有效呢?

曾有法院的見解認為,如果約定條款限制的內容並不明確,則需要看禁止的條款與工作的「關聯性、是否具有可預測性」,依據具體個案,來判斷是否有利益衝突或損及公司利益的情形、禁止條款是否合理及必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勞動契約中兼職禁止的規定,並不是一定都有效,因為還需要考量前面介紹的這些因素。舉例來說,像台北地院的這個案件,就是在勞動契約中,有「員工於103年8月19日到職,於工作期間絕對嚴禁兼職,一經公司發現,一律革職論處,並負損害賠償違約金拾萬元」的約定。這樣的約定,被本案法院認為限制範圍不明確、兼職與本職的關聯性需要個案判斷、不具有可預見性,而且公司對於勞工因為不能兼職所受的損害,沒有代償措施,再加上不論情節輕重一律革職論處,被法院認為違反比例原則,顯失公平而無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因為兼職禁止條款的目的,是為了要讓員工在為公司提供勞務時,可以全心全意的投入,所以公司如果約定「在外兼職與環保業務有關之工作,致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者」,就比較容易被法院認為是有效的約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6號判決)。

那什麼樣的情況下,會屬於勞工違反兼職禁止條款的規定呢?

最常見的違反情形,是「利用工作時間兼職」,像是用上班時間經營網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86號民事判決)、或是利用上班時間兼差當水電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6號判決)。

如果是用下班時間兼職,可能還要先討論兼職禁止規定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等,或是兼職有沒有影響現職工作的勞務提供(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46號民事判決),但如果是利用上班時間兼職,因為直接影響勞務的提供,所以很容易直接被法院認定違反兼業禁止條款。

回到主題,自行創業當公司的負責人,會不會違反兼業禁止條款?

如同前面法院的見解,雖然兼業禁止義務,還是要透過個案就具體內容進行判斷,但綜合前面的相關案例,可以嘗試歸納出下列情況,如果:

  1. 本職的勞動契約沒有禁止兼職的規定。
  2. 兼職與本職間,工作內容沒有一定的關聯性。
  3. 利用下班時間兼職,且不影響本職的勞務提供。

符合這些情況的話,勞工的兼職就有較高的機率被認為是合法的兼職,而不會違反勞工的禁止兼職義務,或違反勞動契約中的禁止兼職條款。

競業禁止的義務

除了確保勞工勞務提供品質的兼業禁止以外,另一個勞動契約中常見的義務,就是競業禁止義務,是為了保護公司的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公司的競爭優勢,而要求勞工與公司約定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84號民事判決)。

有關競業禁止義務,又可以區分為「在職期間」與「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

在職期間的話,因為勞工對公司提供勞務時,對公司負有忠誠義務,所以在職期間自然會受到競業禁止義務的限制,不可以與同業有不當接觸或使用公司的商業機密、營業利益來為競爭的同業服務,以損害公司的利益。

但至於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為了避免公司以契約的方式,過度限制勞工的就業自由,所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於104年12月16日新增第9條之1規定,規定勞工僅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對公司負有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義務。相關條件如下:

  1. 企業或雇主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即雇主之固有知識、營業祕密確有保護之必要。
  2. 勞工或員工在原雇主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如無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非企業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離職後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企業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3. 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需不超逾合理之範疇。
  4. 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之損害之代償措施。至於離職後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係員工離職後之行為是否應負賠償責任之要件,尚非認定競業禁止是否有效之要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所以擔任公司的負責人,會不會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呢?

如果是在職期間開立公司,經營與就職公司相類似的業務,或是使用就職公司的商業機密、營業利益來經營自己的公司,就有可能會違反競業禁止條款。但如果是開立與就職公司業務全無相關的公司,例如在科技公司上班,自己開立經營餐飲業的公司,就不會違反競業禁止條款。

違反兼業禁止、競業禁止約定,會有什麼後果?

如果在勞動契約中有兼業禁止、競業禁止的約定,勞工違反約定就要賠償公司因此所產生的損害,所以通常會在契約中約定「違約金條款」或公司培訓員工的補償金,當作是員工如果違反相關約定,需要賠償公司的金額。

但違約金的約定,跟兼業禁止、競業禁止條款一樣,還是要「相當」於公司損害賠償的數額,而不是說契約中寫多少就多少,因為勞工在勞動契約中往往是弱勢,所以如果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至於是否「相當」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若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以為衡量之標準,倘所約定之額數,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者,法院自得酌予核減,並不因懲罰性違約金或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而異(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74號105年度台上字第67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00號判決意旨參照)

所以有什麼方式可以絕對避免原公司得知我開公司?

如前所述,公司不會被動得知你開公司,但如果去查,有機會查到你擔任某家公司的負責人。那該怎麼做可以避免這個風險呢?

創嶼|董事查詢畫面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董事、監察人都能查到

方法一:借名登記

找別人掛名當老闆,你當隱名老闆,藏於幕後,既然公司都是別人的名字了,自然怎麼查也查不到你。但這個方式創嶼其實不推薦,因為成立公司的資本額實際上是你出,有可能會因為超過贈與稅的免稅額而有贈與稅的風險;若所託非人,甚至有可能整個公司的經營成果被那個借名老闆竊取走,或者是當你要把公司轉回你名下時,被他坐地喊價敲你一筆,不可不慎。

方法二:不要擔任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就好(公司實質上還是你出資你擁有)

依照組織型態不同,各有要注意的地方

1、開商號(不論是獨資或合夥)

選擇開商號創業的,多半是想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節省營業稅及營所稅。但你只要是出資者,你的名字就會被查出來,所以如果一定要藏,就只能用借名的方式,這個方法二並不適合你。

創嶼|商號查詢畫面

2、開有限公司

只要找1個人來當董事就好,雖然法律規定他一定要是股東,但出資10元就可以符合條件,不是什麼問題。

值得提醒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東名冊其實要送給經濟部,所以經濟部是知道這家公司的所有股東的,只是外人(包括原公司)調不到這份股東名冊,不用過度擔心。

3、開股份有限公司

最少要找2位,1位當董事長、1位當監察人,這2位完全沒持股也可以。而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名冊不用送經濟部,除了公司(跟會計師)沒有人知道你有出資。

股份有限公司最少需要2位股東,但一樣,出資10元也是股東,可以找隨便一位親朋好友來當個股東。

不知道看完這篇文章有沒有解決你的疑惑呢?有想開公司的話,一定要跟會計師好好聊聊,關於股權規劃、公司架構的選擇、節稅方式等等,都是創嶼的專長領域,歡迎大家寄Email跟我們約時間喔:anderson@tron-island.com。

共同作者:李國任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