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稅額錯誤或申報錯誤怎麼辦

· 創嶼會計師事務所

(最後更新日:115年7月)

扣繳義務人需要在每年1月做扣繳申報,申報你過去一年付給員工、會計師、律師、房東等人的錢有多少,如果有幫他們扣繳稅款並繳納給國稅局,也要一併申報扣繳的稅款,這樣子國稅局才會正確的把這些稅款歸給他們。(如果要看比較文謅謅且正確的寫法,請詳台北國稅局網站

但相關規定很繁複呀,不知道要扣繳、忘記要扣繳、扣了忘記拿去繳、繳了忘了報、報的跟繳的不一樣,錯誤也是五花八門,這篇文章就是希望讓你按圖索驥,直接找到錯誤對應的解決方式,有興趣的話就跟創嶼來看看吧!

1.忘記扣繳但還沒到1月申報

2.扣了稅款忘記繳納,但還沒到1月申報

3.沒扣稅款卻填繳款書去繳納,但還沒到1月申報

4.有扣也有繳,只是扣錯或繳錯,還沒到1月申報

5.應扣繳稅款但沒扣也沒繳,1月有申報所得但沒有申報稅額

6.有扣繳稅款,但1月只有申報所得而沒申報稅額

7.有扣繳稅款,但1月沒申報所得也沒申報稅額

8.申報的扣繳稅款比實際上來得低

9.申報的扣繳稅款比實際上來得高

10.申報所得金額錯誤、所得類別錯誤或身分證字號錯誤

1.忘記扣繳但還沒到1月申報

我在8月的時候付了一筆租金50,000元給房東,按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我應該要幫他扣繳10%,按照所得稅法第92條,要在次月10號之前繳納(如果是外國人是給付之日起10日內),結果竟然忘記了!而在11月的時候才想起來,糟糕該怎麼辦?

依照財政部74/10/29台財稅第24073號函,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法扣繳稅款,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者,尚不發生滯納問題,亦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惟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啊如果是被檢舉或被調查勒?那就要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處罰了:扣繳義務人未依第 88 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但依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未扣或短扣稅額在3,000元以下且已補報補繳者,免予處罰)

只收利息而已,還不快自己繳起來~

記得繳款書要選「自動補報繳」並拿到銀行去繳喔,他們才知道要算你多少利息。

創嶼|自動補報補繳

也是有些人覺得,反正我都還在同一個年度扣繳,也還沒有申報,國稅局應該抓不到吧,他又怎麼知道我的租金是11月付的還是8月付的呢?直接把給付日期寫11月,並在12月10日前繳納就好,這樣就可以省下利息了呢!

實務上也是很常這樣做啦,但風險是罰 1 倍以下罰鍰,大家自行斟酌囉~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的倍數計算方式(參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 短扣或未扣稅額在10萬元以下:罰0.3倍
  • 短扣或未扣稅額在10萬到20萬:罰0.5倍
  • 短扣或未扣稅額超過20萬:罰0.8倍
  • 故意不扣繳:罰1倍
  • 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免罰(參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

2.扣了稅款忘記繳納,但還沒到1月申報

如果要付房東50,000元,有扣繳的話應該是只付給房東45,000元(實際上還要再扣二代健保,但不是本文重點先暫時忽略),扣下來的5,000元要繳給國稅局,情境1是扣都沒有扣,而這邊的情境是有扣,只是忘了繳,那該怎麼辦呢?

依照財政部74/10/29台財稅第24073號函,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種所得時,如已扣取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稅款者,尚非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所稱「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之情形,免依該法條規定處罰;應查明有無侵占已扣取稅款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至其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繳納,係屬遲延繳納,應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加徵滯納金。

滯納金的計算方式統一寫在稅捐稽徵法,但是稅捐稽徵法其實對滯納金也有規定,在111年1月1日生效的條文當中,就有第20條是這樣寫的:「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 3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 滯納金...」而且逾30日移送強制執行,所以最高加徵率就是10%。

創嶼|扣繳稅額繳款書

所以像舉例的這樣,扣了5,000元的稅款忘了繳納,完全的遺忘過了一個月才想起來,那要罰5,000 * 10% = 500元。

但誠如前面所說,還在同個年度,國稅局不知道實際繳款的時間點,甚至也不知道你到底是完全忘記扣,還是扣了沒有來繳,被你扣錢的房東應該也不知道你有沒有去繳,自首又沒有任何的減免。

那好像...當作給付日期是現在,扣繳稅款並繳納就好?

3.沒扣稅款卻填繳款書去繳納,但還沒到1月申報

如果今天你付給房東足額50,000元,但同時又填了繳款書去繳了5,000元,這件事情簡單解決,你請房東把5,000元退回來給你就好。

但如果是根本沒付給房東,莫名其妙去繳了5,000元代扣稅款,又或者是扣了5,000元繳了6,000元,又或者是繳了2次,又或者是房東幫你繳了你自己也繳了(結果跟繳了2次是一樣的),那要怎麼辦?

依照國稅局的新聞稿:扣繳義務人於繳納稅款後,如發現有溢扣情形,應將溢扣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即所得人,並向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或將該溢繳稅款留至同年度有應扣繳稅款時抵繳,如果到年度結束時還有尚未抵繳完之溢繳稅款,或是次年度才發現之溢繳稅款,可以附上扣繳稅款繳款書正本及有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退還手續。

(參考法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96條

所以單純的多繳,就去申請退還或留抵。

4.有扣也有繳,只是扣錯或繳錯,還沒到1月申報

這個情境下的組合比較多,請詳下方說明:

  1. 溢扣或短扣稅款(不論繳納的狀況如何):去跟所得人把帳清乾淨,溢扣就是扣繳義務人還給所得人,短扣就是所得人把錢還給扣繳義務人
  2. 溢繳稅款:去申請退還或者是留抵(參考情境3的國稅局新聞稿)
  3. 短繳稅款:如果是短扣也短繳,那適用情境1,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而已;如果是沒有短扣但是短繳,適用情境2,「理論上」應該依照所得稅法第114條第3款罰滯納金。

5.應扣繳稅款但沒扣也沒繳,1月有申報所得但沒有申報稅額

如果是在1月進行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時發現,這時還可以補救,對照著前面的各種情境去做處理(自動補報補繳或直接補繳稅額),然後申報正確,這樣的做法是損失最小的。

但如果申報月份已經過了,那怎麼辦?

選項1:直接裝死。(不推薦)

因為給付時符合一些情況可以免予扣繳稅款(例如說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所以即使你申報房東的所得達每個月45,000元,也可能因為你是每10天付租金,而不用扣繳稅款。(每次給付租金15,000元,乘以扣繳稅率10%是1,500元,不超過2,000元可以不用扣繳)

但是如果有一些金流紀錄被國稅局查到,而且跟你的合約或說詞不符,這絕對是最慘的結果。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罰所漏稅額 1 倍以下罰鍰。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的倍數計算方式(參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 短扣或未扣稅額在10萬元以下:罰0.3倍
  • 短扣或未扣稅額在10萬到20萬:罰0.5倍
  • 短扣或未扣稅額超過20萬:罰0.8倍
  • 故意不扣繳:罰1倍
  • 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免罰(參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

只要我們有申報所得,所得人就會併計他的綜合所得並計算要繳納的所得稅,所以即使沒有先預扣,國稅局最後所收的總稅金還是一樣,既然如此,我們還是會被處罰嗎?

是的,還是會。可以看財政部65/09/18台財稅第36317號函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不依法扣繳稅款,如經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確已將是項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惟仍應依法送罰。

選項2:該更改的改一改

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適用財政部74/10/29台財稅第24073號函),然後附上相關資料更正申報所得憑單,如果不嫌附上相關資料麻煩的話,當然是走這個方式更正囉,利息才這麼一點點又沒有相關的風險。

6.有扣繳稅款,但1月只有申報所得而沒申報稅額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92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1,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處3,000元以上45,000元以下罰鍰。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的罰鍰計算方式(參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 補報或填發之扣繳稅額在50,000元以下:按稅額罰6%,最低為1,800元
  • 補報或填發之扣繳稅額在50,000元到100,000元:按稅額罰7%
  • 補報或填發之扣繳稅額在100,000元到200,000元:按稅額罰8%
  • 補報或填發之扣繳稅額超過200,000元:按稅額罰9%,最高為20,000元
  • 自動補報或填發者,上述罰鍰減半

另外有些減免處罰的規範(參考詳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

  • 填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 10 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且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之 30% 者,免予處罰
  • 已自動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且扣繳稅額在6,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 未自動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且扣繳稅額在4,00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 未於10日內申報非居住者扣繳憑單,但於次年扣繳申報期限前有補報,罰鍰可減半
  • 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或破產事務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時,未於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但於次年扣繳申報期限前有補報,罰鍰可減半

7.有扣繳稅款,但1月沒申報所得也沒申報稅額

只要有涉及到稅額,都是依照所得稅法第114條去處罰,即使是沒申報所得,也不會適用所得稅法第111條處罰。相關稅法規定及罰鍰的計算請詳情況6的說明。

但如果扣繳稅款只是一個錯誤勒?實際上是今年度才付給房東錢,之前的扣繳稅款是不小心繳錯的。

那就去申請溢繳稅款退回,並把所得報在今年度就好。

8.申報的扣繳稅款比實際上來得低

跟情況6是類似的,一樣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處罰,請詳情況6的說明喔!

9.申報的扣繳稅款比實際上來得高

這種情況有點莫名其妙,發生的機率也相當低,會發生無非是扣繳稅額繳款書有正本跟影本,不小心被當成是扣繳了2筆。

直接去更正申報就好了,也不會有相關的罰則。

10.申報所得金額錯誤、所得類別錯誤或身分證字號錯誤

沒有低報及被檢舉的前提下,申報所得高報、類別錯誤或身分證字號錯誤等,沒有罰則。

若有低報,則依照所得稅法第111條第2項處罰:

前項以外應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者違反第89條第3項規定,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者,處1,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未補報或填發者,處3,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

所得稅法第111條第2項的罰鍰計算方式(參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 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總額在500,000元以下:按給付總額罰0.6%,最低為1,800元
  • 補報或填發之扣繳稅額在500,000元到1,000,000元:按給付總額罰0.7%
  • 補報或填發之扣繳稅額在1,000,000元到2,000,000元:按給付總額罰0.8%
  • 補報或填發之扣繳稅額超過2,000,000元:按給付總額罰0.9%,最高為20,000元
  • 自動補報或填發者,上述罰鍰減半,最低為1,500元

另外有些減免處罰的規範(參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

  • 填報或填發期限屆滿後 10 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且補報或填發之給付總額在80,000元以下,或給付總額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之 30% 者,免予處罰
  • 已自動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其給付總額在新臺幣60,000元以下,免予處罰
  • 未自動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其給付總額在新臺幣40,000元以下,免予處罰
  • 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或破產事務經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時,未於10日內申報扣繳憑單,但於次年扣繳申報期限前有補報,罰鍰可減半

扣繳的規定繁多且偶有更新,若發現有過時的規範或有待改進的地方,還請不吝通知我們喔(anderson@tron-island.com),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