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到底要不要保留殘值

· 創嶼會計師事務所

固定資產,在新的會計準則稱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簡稱PPE),每年必須提列折舊,折舊方式一般是採用直線法,也就是隨著時間,讓資產價值呈線性方式減少。計算公式為:每年折舊=(固定資產成本 - 固定資產殘值)/ 耐用年數。

耐用年數一般是參考國稅局的耐用年數表,那固定資產的殘值呢?

網路上常看到一些資訊說一定要留殘值,有些人說殘值=成本/(耐用年數+1),這些說法真的正確嗎?就讓創嶼帶你來解析吧!

殘值=成本/(耐用年數+1)的說法從何而來?

網路上還是有很多說法支持這種殘值計算方式,這個說法到底是從何而來呢?答案是所得稅法。

所得稅法第54條在之前有規定了殘值的計算方式,其條文說明如下:

採用平均法預留殘價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殘價為合度;如無殘價者,以最後一年度折足成本原額為合度。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十分之一為合度。

這文謅謅的條文,就相當於:殘值=成本/(耐用年數+1)。也就是網路上這些說法的來源,也是很多比較資深的會計人員會跟你說的方式。

但現在你去找所得稅法第54條已經找不到這樣的規定了,因為已經在民國98年就修法修掉了

當時的會計準則沒有規定一定要留殘值,但稅法規定一定要留殘值,導致很多公司產生了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落差,也就是所謂的財稅差,增加相關作業的困擾及成本,所以就在民國98年修法,把殘值計算方式拿掉,所以現在殘值不必要按照這個公式計算

修法理由

為縮短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差異,爰參照商業會計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將本條固定資產提列折舊及估算殘價之相關規定予以修正。

所以你當然還是可以依照這個公式去設定資產的殘值,但早已不是法定的要求囉~

那到底要不要留殘值?要留多少?

創嶼的建議是不要留殘值

留殘值會有什麼影響?根據這個公式:折舊=(固定資產成本 - 固定資產殘值)/ 耐用年數。

留有殘值會導致折舊費用減少,費用減少課稅所得額就會增加,當年度要繳的稅就會變多。

而你未來處分這個固定資產時(不論是報廢還是賣掉),就可以把殘值轉為損失,在處分的當年度減少課稅所得額,讓你在那年少繳稅。

整體來說,不管有沒有設定殘值,所享受到的節稅效益是一致的,無殘值的折舊費用總額=有殘值的折舊費用總額+處分固定資產的損失。既然如此,為何創嶼還要建議不要留殘值呢?最主要的原因就是:

折舊費用被國稅局剔除的風險低,但固定資產處分損失被剔除的風險高

雖然法條上並沒有明確寫這兩者認定的條件難易,但實務上,只要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不低於耐用年數表,成本有發票等單據供驗證,折舊費用就不會被剔除;反之,處分固定資產損失首先會引起國稅局的注意,到底有沒有達耐用年限、是否真的有報廢或出售的事實、殘值金額設定是否合理,往往讓公司難以舉證進而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所以回到文章的標題:「固定資產到底要不要保留殘值?」

設定殘值沒有節稅效益,又增加被國稅局剔除費用的風險,又非法定要求要提列殘值。所以若無其他考量,就將殘值設為0,直接全額提列折舊,省時又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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