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控股公司持有集團各家公司有非常多的好處,像是股利所得免稅、可指派任何人擔任負責人而不用擔心公司被侵占、易於讓他人投資整個集團、處分資產時快速且節稅等,上市櫃公司的組織架構中也非常普遍存在控股公司。
但很少人一開始就成立控股公司,畢竟多成立一家公司就多了一家公司的支出呀,所以往往都是創辦人先以個人名義開公司A,成功後拓新分店或開闢新的事業線,又開了一間公司B,開得越來越多成為一個集團後,才從會計師或朋友那邊聽說可以成立控股公司。
這時往往會採用以股作價的方式,以創辦人持有這幾家公司的股份,拿來抵繳股款成立上層的控股公司。那以股作價有什麼限制嗎?成立或增資時都能用嗎?有限公司的出資額可以抵繳嗎?還是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抵繳?就讓創嶼來帶您看看吧~
以股作價的情境分析
以前年代公司法對於以股作價還有些規範,例如說只有發起設立時才能以公司所需要的財產抵繳股款,增資時不行,但隨著解釋函令的說明、法令的修訂,現在已經都開放了。但我們還是把完整的情境分析寫一下。
總共在 3 個地方可能有限制:(1)設立 vs 增資、(2)以有限公司出資額抵繳 vs 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抵繳、(3)可抵繳有限公司出資 vs 可抵繳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所以總共有2*2*2=8種情境
答案是通通都可以!設立或增資時,以有限公司出資額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來抵繳有限公司出資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都是可以的~
關於設立或是增資,是否可用財產抵繳。有限公司要看公司法第99-1條,條文只有寫說股東之出資,所以不論是設立還是後續增資,都是依照公司法第99-1條辦理。
公司法第99-1條: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是看公司法第131條,增資時是看公司法第156條,都有講到可以以財產抵充出資額。
公司法第131條:
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
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
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決議。
那財產到底包含了什麼呢?有包含有限公司出資額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嗎?解釋函令都有解答了
△股份抵繳股款
按公司法第131條之規定,發行之股份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準此,發起人以股份抵繳所認之股份,倘該財產為專業投資公司所需者,自得抵沖之。至有關以上市櫃公司股份抵繳與證券交易法第150條之適用疑義,宜請逕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經濟部94年7月15日經商字第09402094290號函)
△有限公司之股東可以出資額抵繳股份有限公司增資股款
一、按本部93年3月9日商字第09300093750號函略以:「發起設立及發行新股均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股款」。據此,貴會計師所詢股東以其持有之「乙有限公司」出資額抵繳非公開發行公司「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增資股款乙事,倘乙有限公司之資產為甲公司之所需,則此命題尚屬可行。惟本案涉及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事宜,股東應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方可將出資額轉讓(公司法第111條第1項參照)。
二、又「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其財產出資免按公司法第274條第2項規定送請監察人查核。
(經濟部102年12月23日經商字第10202145030號函)
△以股票抵繳股款應為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方可
查股票為有價證券,屬「財產」之一種,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如以股票抵繳股款時,參照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規定,該股票應為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方可,並先由公司提出說明及其估價後再予認定。(經濟部66年1月10日商00632號)
法規都寫得非常清楚,是沒有問題的喔~
以股作價的限制及注意事項
1、股份作價類似買賣,價差要課稅
假設你當時以300萬成立了一間有限公司A,現在要用A公司的出資額來抵繳股款成立控股公司Z,把股東從你變成控股公司,請問就是抵繳300萬嗎?
NO!如果A公司沒有上市櫃、沒有興櫃,那就是以公司淨值來衡量當時的出資額300萬現在值多少,假設公司淨值400萬,那就是抵繳約400萬的股款。
這中間的差額就像是你把公司以400萬賣掉一樣,中間的價差要考慮是否繳稅,如果A公司是有限公司或者是未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屬於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去課稅;如果A公司是有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那是證券交易所得,此篇文章撰寫時(113年9月)是計入基本所得中去考慮是否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7條第2項第4款:
(一)未上市、未上櫃、未興櫃之公司股票,應以衡量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
(二)興櫃公司股票得以衡量日之平均成交價估定之。但股票當日無成交價格者,依衡量日前最後一日平均成交價估定之;其成交價有劇烈變動者,則依衡量日前三十日內各日平均成交價估定之。
(三)上市及上櫃之公司股票得以衡量日收盤價估定之。股票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衡量日前最後一日收盤價格估定之;其價格有劇烈變動者,則依衡量日前三十日內各日收盤價格之平均價格估定之。
(四)前三目所定衡量日應為基準日前二個月內。
2、需專業人士規劃避免非常規交易
前面有講到成立控股公司,取得的股利收入是免稅,但如果個人忽然將大量股票轉移到公司,時機點又很湊巧,使個人原本股利所得要課28%的稅變成了不用課稅,就有可能被依實質課稅原則要求補稅並回復原狀。
但具體規畫狀況依轉換目的、轉換金額、股利金額等等都有不同,如有需要強烈建議找專業人士諮詢辦理。
延伸閱讀
前面提到控股公司可指派任何人擔任負責人卻不用擔心公司被侵占,可以進一步閱讀本事務所文章:法人董事及法人代表人董事。
如果想了解如何用上市櫃公司股票抵繳股款,可以閱讀:股東可以用上市櫃公司股票抵繳股款嗎。
這篇文章所討論的執行細節其實是會計師同業們比較能理解,非相關領域沒完全看懂是很正常的,如果您有打算進行以股作價,不論最終的目的是什麼,都歡迎與我們諮詢討論,我們豐富的經驗可以幫助您順利完成組織架構調整,並在過程中盡量節稅降低稅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