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上路後要改捐助章程?

The Foundation's Charter of Endowment Needs Modification?

財團法人法生效後,捐助章程要怎麼改呢?趕緊來看看吧

以下以某教育基金會為範例說明,所有資料皆為公開可取得,並無侵犯基金會隱私等情事。但此係案例研討之用,為避免困擾會遮蔽相關資訊,以OOO顯示。

此基金會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在《財團法人法》尚未公布生效前,教育部為彌補《民法》規範之不足,訂定了《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作為規範之基礎,在《財團法人法》公布生效後,《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就已經於108年4月12號廢止。

以下若提及《財團法人法》,稱之為新法,《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則稱之為舊法。

OOOO教育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OOOO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如前所述,舊法(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係新法尚未發布生效前,為了彌補民法規範之不足,由教育部訂定之要點,想要了解更多財團法人的始末,歡迎看這篇:一次看懂財團法人法的重點及影響。既然《財團法人法》已經發布生效了,其法源依據自然就要修改一下囉!

所以建議修改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組織之...」

第二條:

本會以「基於OOOO精神,鼓勵及培養國內外優秀青年,促進國際間之友誼及瞭解」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結合OOOO籌募教育基金。

二、頒發國內碩士班、博士班在學優秀青年獎學金,為國育才。

三、頒發OOOOOO獎學金,鼓勵國外青年來台留學,促進國際間之友誼及瞭解。

四、辦理教育、文化、研究及發明有關之服務活動以提升教育、文化、道德生活之水準。

五、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會設立原始基金共新台幣參佰壹拾萬元整。由台灣OOOO及社會人士及公私團體捐助。目前登記基金總額共有新台幣壹億元整。仍得繼續接受捐助。

新法雖規範捐助章程應載明捐助財產之種類及總額,但已廢止之舊法也有規範,故雖無註明現金資產及非現金資產各有多少,應不必特別加註。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大隆路二十號五樓之一。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劃之審核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財團法人法第44條有明定董事會之職權,最完善的方式自然是全部按法規改寫。也就是: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三十七名,監察人十三名組成。第一屆董事、監察人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監察人由前一屆監察人選聘之。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此財團法人屬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39條,董事人數應為5-25人,若有特殊需要要設置超過25名董事,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又,監察人名額不得逾董事人數之1/3。有兩件事要辦:

  1. 監察人已逾1/3之規定,應盡快更正
  2. 其董事人數本來就超過舊法規範(21人),故此屆董事應已取得教育部核准;若此屆董事任期屆滿要改選時,應先報請教育部取得核准後始得設置董事37名

財團法人法第41條有規範董事間親屬的人數,以及一定比例的董事要有相關專長,所以建議將下列文字加入此條: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每屆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及監察人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及監察人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監察人,新舊任董事、監察人應按期辦理交接。

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1項,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宜列入章程,建議修改如下:

「...連選得連任一次,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監察人...」

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

1. 章程變更之擬議。

2.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3. 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4. 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舊法並無規範董事會的運作及決議方式,但是財團法人法第43條第45條有明確規範,大部分其實都符合新法規範,僅以下部分應略加修改:

  1.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新法規範為每半年一次
  2. 特殊決議事項僅列章程變更、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等,宜加上基金之動用、以基金填補短絀。
  3. 代理董事的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新法規範為1/3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教育部備查: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財團法人法第25條,本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應該在1月底以前由董事會審定後送教育部備查,故應修改期限。(上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決算期限是5月底前,故無影響)

並建議加入以下:「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應於董事會審定後,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上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函報教育部備查。」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業務計劃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會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育部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1. 存放金融機構

2. 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3. 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4. 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財團法人法第19條有明定資產保管及運用方法,建議重新評估其管理使用方式。其中第四款所列已不適用,建議修正。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教育部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並於民國七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次修改,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廿曰第二次修改,民國八十四年元月六日第三次修改,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廿日第四次修改,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第五次修改,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第六次修改,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第七次修改,民國一○二年六月二日第八次修改,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九次修改,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後施行。

除了以上,財團法人法第42條有規範董事之消極資格,也建議可以列入章程中。

以上就是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修章之示範,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若需要諮詢,十分歡迎聯絡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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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