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旅費的合法憑證

· 創嶼會計師事務所

公司的相關費用要取得發票、收據等憑證,且要註明統編、公司名稱等,大家應該都非常熟悉,但如果今天出差國外,相關的費用應該要取得什麼單據才可以入帳認列呢?跟著創嶼一起來看看吧!

不正確觀念之謠言破除!

謠言一:
國外住宿一定要國內旅行社代訂並請旅行社出代收轉付收據?

有些會計人員會跟您講說一定要取得有統編的單據才能入帳,所以要求您請國內旅行社代訂國外住宿等,並拿到旅行社出具的代收轉付收據,這樣上面才會載有公司統編,即使代訂會貴上10%。

不要再浪費錢了~出差國外直接跟當地飯店下訂住宿再正常不過了,稅法怎麼可能這麼不通情理一定要經過台灣旅行社購買才能認定呢?而且照這樣來說,出差國外的所有車票、飲食都要透過國內公司購買才能認列嗎?邏輯上是不通的。

謠言二:

國外出差的相關單據都要打上統編或公司名稱才能報帳

單據要打上買受人統編是台灣特有的稅務管理機制,很多國家都沒有這樣的規定,當然就不可能要求國外的那些店家在單據上打上公司統編或者是名稱。

換個方向想好了,如果今天有外國人來台灣出差,去到某家雞排店買雞排,店家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對方要求要打上10碼的公司ID,要怎麼登打上去呢?因應台灣統編發票只能打上8碼呀,又或者對方要求要把公司名稱用西班牙文打上去,這個POS機打得上去嗎?

既然外國人來到台灣不可能做上述的要求,台灣公司去到國外出差當然也不可能能夠取得載有統編或公司名稱的單據囉~

稅法關於國外旅費的認定

雖然說單據不用打上統編,但不代表國外旅費的認定很簡單,稅法上有非常嚴謹的規定跟要求喔。

首先,一定一定要有出差報告單

出差報告單沒有標準格式,只要讓國稅局相信你是真的為了公司去出差,而不是跟老婆小孩出去玩卻把費用報進公司帳裡面就好。

一般會有地點、拜訪客戶名稱、出差摘要、費用請款明細、照片紀錄等等。

膳宿雜費在日支數額表金額內可以不附單據直接報帳

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在不超過「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的金額內,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國稅局准予認定。詳細內容請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

舉例來說,如果你去日本名古屋出差3天,每天日支數額為USD 251,假設美金匯率30元,則膳宿雜費在 USD 251 * 30 * 3 = 22,590元的金額內報支,可以只憑出差報告單(且有出差事實)就認列旅費費用。

創嶼|日支數額表截圖

細節上有兩個地方要注意,第一個是換算匯率,雖然沒有很明確的法源,但大家一般會參考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9條,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換算匯率。

第二個則是膳宿雜費。若公司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膳宿雜費也可以拆分為膳雜費跟宿費,膳雜費在日支數額表的一半內,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宿費實報實銷(如同上面所說明的,國外宿費取得的單據憑證不以打統編為必要條件)。

除了膳宿雜費外,交通費、簽證費、機場稅等皆可實報實銷

交通費一樣依查核準則第74條的規定來認列,其餘費用大多回歸各個科目的認定。其中交通費中的機票費用在認定上尤其麻煩,以下三者憑證缺一不可,少了就會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1. 飛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 登機證
  3. 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
如果任意一者遺失了,請遵循查核準則的規定,看看要取得什麼替代性的文件,例如說花錢請航空公司出具搭機證旅客聯等等。請在同事出差前告知機票核銷的規定,否則登機證這種東西很可能隨手一丟就不見了。

稅法規定與公司內規的差異說明

最後一定要來釐清一下,上面所說的都是稅法的規定,而稅法規定通常跟內規會有什麼差異呢?

內規通常比稅法的規定更為嚴謹

公司存在是為了創造利潤,自然會需要管控這些內部花費。舉例來說,雖然稅法規定膳雜費在一定金額內可以不附憑證認列,但公司可能規定更低的日支金額,或者是要求員工在限額內憑單據報銷;又或者是住宿費,可能規定每晚只能住多少錢的飯店,或飛機一定層級以上才能搭商務艙等等。

希望經過創嶼的解釋,大家有更了解國外差旅費的報支規定唷,如果想要找創嶼協助您的帳務、稅務,歡迎寄信(anderson@tron-island.com)或來電(02-2911-2700)與我們聯繫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