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的交際費限額計算

· 創嶼會計師事務所

(2026年6月9日更新)

公司經營難免會需要交際應酬,請講師吃頓飯、招待供應商一些伴手禮、請客戶出國玩等等,都是非常常見的公司支出,也就是所謂的「交際費」。但因為交際費的內容都是吃喝玩樂,國稅局很難審核其交易的真實性(例如說看到一張1萬元的吃飯發票,到底是負責人自己帶妻小去吃大餐,還是真的招待客戶呢?),所以稅法有規定交際費的限額,一般是以收入的一定比例,以及進貨的一定比例計算,除了外銷有2%以外,其他都只有一點點,例如說銷貨的0.45%。

創嶼|交際費限額計算

舉個簡單的概念,營收1,000萬的公司,假設進貨是500萬,交際費只有5.25萬。超過了在報稅時都要剔除。

那投資公司呢?

PS.指只投資股票、期貨、美股等的專營投資公司,投資不動產的公司算是一般公司喔(延伸閱讀:投資公司有哪些種類呢?

對耶,投資公司不是真的有買賣貨,也沒有提供勞務,那他的交際費應該怎麼計算呢?國稅局有個解釋函令有說明。

財政部115/6/3台財稅字第11404677400號

  • 買賣有價證券: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80條第1款第1目、第2目所定以進貨及銷貨為目的之列支限額。
  • 因有價證券取得之股息、紅利及利息(包括但不限於短期票券之利息收入、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或盈餘):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第4款及查核準則第80條第1款第4目所定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之列支限額。

白話文就是說,如果是買進跟賣出股票,例如說以500,000元買進,再以750,000元賣出,那就以750,000元作為銷貨金額、以500,000元作為進貨金額來計算交際費限額。也就是上面那張申報書的(一)跟(二)。

如果是收到國內股票的股利、國外股票的股利、短期票券的利息等等,都可以視為勞務收入計算限額,也就是上面那張申報書的(三)。

而這個解釋函令也廢止了財政部83/11/23台財稅第831620897號函。跟之前的規範相比,新規定將免稅的國內股利所得也納進計算交際費的限額內。

不過這個變更應該只是為了應免稅分攤計算的公平性,因為計算完交際費限額以後,投資公司還要計算費用有多少歸屬於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而歸屬免稅收入的費用將被剔除無法抵稅,所以在過去,計算交際費的限額就已經比較低了,後續又有部分歸屬於免稅的國內股利收入而被剔除,又更進一步減少交際費可以報支的金額。

而新函釋就沒有這種雙重剔除的問題。

那我可以報很高的交際費來抵稅囉?

上面只是教如何計算交際費的限額,但不代表交際費報到限額以下就一定可以被國稅局認定。

像有些當沖,或者是高頻交易的投資公司,每筆交易利差小但量大,計算出來的交際費限額就非常高,真的這樣報上去了,我想國稅局100%會把你的帳調出來查,要你一筆一筆好好解釋為什麼投資公司要有這些交際費用,改以「非公司營業相關費用」的理由將其剔除。

但交際費就完全沒用嗎?那就大錯特錯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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