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國外電子勞務之稅務規定

· 創嶼會計師事務所

隨著時代的發展,企業內部時常使用一些軟體或平台來進行日常工作;行銷部門投Meta、Google廣告;工程部門使用AWS或其他雲端服務;行政部門訂閱Microsoft 365;主管開始刷卡買OpenAI等,這些支出看起來很一般,信用卡刷下去、發票或收據下載下來報帳,好像事情就結束了,但就稅的角度而言,事情可能沒有這麼單純。因為當台灣公司支付款項給國外公司時,只要這筆款項被認定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台灣企業就需要在付款時辦理就源扣繳。

本文章主要為讀者們釐清幾種常見的購買國外電子勞務狀況及問題,並提供決策圖供企業於執行時有所依據:

現今常見的國外電子勞務如同開頭第一段說的大概有以下幾種類型:平台商(Meta、Google)、雲端服務(AWS)、生產力文書工具(Microsoft 365、Adobe)及AI服務(OpenAI)等,這時候不禁會想:

所以全部買軟體都要這麼麻煩嗎?

如果這個軟體屬於「標準化軟體」的話就不用這麼麻煩。台財稅字第09604520730號針對標準化軟體有下定義,簡單來說就是在民國90年代,軟體授權買斷是普遍的事情,且常以光碟的形式售出(如當年的Microsoft Office 2013、非常ㄏㄠˇ色),在這種情況下這些軟體可以視為是商品的銷售,無須就源扣繳。

然而隨著時代進步,其實有很多軟體都走入雲端或是導入AI,變成不僅僅是一次性賣給你的服務,也包含了自動辨識及產出、持續更新功能的服務,通常也會陸續走向訂閱制的付費方式,也因此就會被納入所謂的電子勞務範疇。

但Microsoft Office 2024還是買斷制的且無AI應用及持續新增內容之更新,所以創嶼認為這個還是屬於標準化軟體。

購買電子勞務的網站上說支付可以打統編,那我支付後就不用再扣繳啦?

時不時會看到新聞說OO公司已在台灣申請稅籍,未來將開立發票的新聞,身邊就會有朋友來詢問,所以OO公司的發票可以當作費用了嗎?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其實外國公司在台灣出售電子勞務而在台灣申請稅籍,開始開立發票是針對銷售給個人,如果有設定統編(銷售給公司)的話,外國公司會改提供Invoice給公司(沒有營業稅額供公司扣抵,因為預設為專供應稅使用,可詳延伸閱讀網址)。

所以當你打上統編之後,取得的憑證會變成Invoice,且營業稅與所得稅是不同稅目,取得的Invoice只能說明公司這邊在營業稅上屬於進口勞務且OO公司有在台灣的營業稅課稅範圍內,其支付是否要扣繳還是要回到所得稅範疇,也就是購買國外電子勞務的說明。

創嶼建議只要有打上統編,就要去做就源扣繳申報,這樣才可以作為公司的費用憑證減少所得稅。

(延伸閱讀:FB 5%增值稅收稅新制。)

扣繳要用多少比率?

國稅局在進行扣繳金額計算的時候,都是用下列公式去計算:

給付總額 X 淨利率 X 貢獻度 X 扣繳稅率(20%) = 應扣金額

但要注意一個點就是,淨利率跟貢獻度如果該外國公司沒有事前申請就是100%,我們可以去參考核准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與營業利潤免稅名單查詢網站內的資料,在「經同意公布適用結果核准名單內」,代表可以直接使用他的適用比率;在「經核實認定或不同意公布適用結果核准名單內」,代表要自己詢問該外國公司。

不要看到國稅局說平台商用30%淨利率,貢獻度一方為國外用50%,就直接這樣去算,國稅局只是舉例的參考而已。一律是要有申請過了才能適用,也就是上方名單沒看到就全部都用100%淨利率跟100%貢獻度來計算扣繳金額

從上述幾個問題出發後,我們幫大家簡單整理了流程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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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多提供國外電子勞務的廠商會希望是「實收」,所以這部分你如果要當公司的費用,就必須要自行、主動去繳納扣繳稅款(等於多付給國稅局),這時就會需要思考其中的利弊了,雖然多付的部分也能作為費用扣抵所得額,但就是多花了一筆錢,案例如下:

如果企業要支付國外電子勞務供應商1,000元,在已知對方沒有申請任何淨利率、貢獻度核准的情況下(也就是應扣金額為總額的20%),因為對方是要實收1,000元,你要自行反推國稅局認定的總額:1,000/(1-20%)=1,250元,再將應扣金額:1,250 X 20%=250元,自行繳納給國稅局,公司成本就從1,000元變成了1,250元。而憑單申報時應以給付所得總額1,250元,應扣繳稅額250元,淨額給付1,000元呈現。

目前已知Meta要連續3個月帳戶花費在USD$10,000以上才可申請成為直客,變成他開給你的帳單可以只收扣繳後的淨額,如此才不會產生多付的情況;其他大的平台商也都有這種機制,可以在了解支付政策的時候跟客服確認看看。

如果上述都嫌太麻煩,可以直接搜尋是否該國外電子勞務在台灣有經銷商,因為透過經銷商買,經銷商就要開發票給你,再作為正常的進項發票申報即可,就可以省下這段麻煩喔(當然經銷商可能也會比企業直接自己訂閱貴一些)。

扣繳申報的時機點?

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92條規定,給付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國外營利事業時,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繳納扣繳稅款,並完成憑單申報。

第1個重點:10日內要繳納的話,期限是哪一天?

假設是10月21日是代扣稅款之日,加上10日,好像期限是10月31日前要繳納稅款及申報對吧?這是有沒有計算頭尾的問題,算到10月31日是沒算頭有算尾,但按照法規是算頭算尾,所以10月21日也要算1天,從那一天開始起算10日,實際的期限是21 + 10 -1 = 10月30日。

第2個重點:代扣稅款之日是哪一天?

因為給付時就要代扣稅款,所以「代扣稅款日」就是指「給付日」,但這個「給付日」可能會有很多情況,比較沒有疑義的是公司直接支付給對方,那給付日就是匯款那天。

但如果是員工先匯款支付,再來向公司請款,公司再付款給員工,那給付日是哪一天?如果是刷公司信用卡,信用卡公司有結算款項的日期、出具帳單的日期、繳納卡費的日期,給付日是哪一天?如果是員工先刷信用卡,再來向公司請款,給付日又是哪一天呢?

目前可參考的稅局見解有3處:

  • 台財稅第37998號:「……該外籍職員應屬被投資公司所僱用,其薪資亦由被投資公司所負擔,則該項薪資雖由外國公司先行給付,惟實係墊付性質;國內被投資公司仍應於外國公司通知列帳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 稅務專區論壇:「公司以員工信用卡代墊支付……應於員工將該所得之交易帳款明細通知公司列帳時……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事宜。」
  • 111年12月22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與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辦理「111年度北區稅務座談會」會議記錄:「……建議是類綁定信用卡結帳案件,以帳單結帳日為給付日,彙總辦理扣繳申報。二、考量信用卡帳單郵寄作業,以「公司收到信用卡帳單時」認定給付日易生徵納雙方疑慮;為符合所得稅法暨相關規定,建議仍宜以公司「實際、轉帳或匯撥給付之時」認定,說明如下:

(一)綁定公司信用卡者為公司列帳日(或帳單結帳日)。

(二)員工信用卡支付者為員工將交易帳款明細通知公司列帳日。」

雖然這些說明還有模糊地帶,但確定的是,員工匯款或刷卡代墊國外電子勞務時,並不會以匯款或刷卡當下作為給付日,釐清這點就已經能大幅降低公司的法遵成本了。

但「員工將交易帳款明細通知公司列帳日」具體是哪天呢?是員工填寫請款單的那天?還是請款單被簽准的那天?還是會計依照單據入帳的傳票日?還是公司撥代墊款給員工的那天?

按國稅局說明的字面解讀,最安全的肯定是員工填寫請款單的那天,但也有其他會計師分享可以公司撥代墊款給員工的那天作為給付日(也就是公司實際付款日)。

畢竟中小企業很多內控流程沒那麼完善,有些甚至連請款單都沒有,稅局恐怕也只能被迫以公司撥代墊款給員工的那天認定為給付日,所以雖然官方文件沒明說,但創嶼也認同上述的見解。

更進一步說,為什麼這麼有爭議的區塊,歷經多年都還沒有更明確的解釋函令或新聞稿來說明呢?推測是稅局實務上沒有針對這個時間差做裁罰,若有處罰,就會有人申訴或去函確認,那就會有更明確的說明可以找得到;目前都找不到,反過來說應該就是沒有在抓。(創嶼迄今也還沒有客戶因給付日認定錯誤而有逾期繳稅或申報的紀錄)

綜合各方見解,以下情況的給付日為:

刷公司信用卡:帳單結帳日(不是收到帳單日,也不是支付信用卡帳單日)

員工匯款或刷卡代墊:最安全為員工請款日,但撥付代墊款日應該可被接受

總結:

本文整理了幾個常見的購買國外電子勞務的問題及簡單的流程供企業參考,如果你覺得自己的情況跟上述案例說明中有些相似,但又不完全相同,建議尋求會計師諮詢。

若有任何問題都歡迎與我們諮詢討論!

創嶼會計師事務所電話:(02) 2911 2700。